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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具体情形
2018-07-06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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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06

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、申诉,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:

一、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;

  二、采用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或者以暴力、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;

  三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调换、私自涂改证据,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的;

  四、徇私舞弊,放纵、包庇犯罪分子的;

  五、故意制造冤、假、错案的;

  六、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;

  七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;

  八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;

  九、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;

  十、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;

  十一、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,或者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不解除的;

  十二、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调换、违反规定使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;

  十三、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;

  十四、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、执行、变更、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;

  十五、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;

  十六、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,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;

  十七、阻碍当事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;

  十八、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;

  十九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、逮捕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;

  二十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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